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汉族,大专文化,系上犹县**教师,户籍所在地上犹县**镇**路**号,现住上犹县**镇**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钟某某为向吴某某索要债务,多次采取威胁、恐吓、尾随跟踪贴靠等手段恐吓吴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年2月份的一天,钟某某为商谈债务的事情,电话联系吴某某到其家楼下,而后吴某某开车跟在钟某某汽车后面来到上犹县**镇**污水处理厂附近。随后,钟某某上了吴某某的汽车,将车钥匙拿走,质问吴某某向其借款投资旅游生意的事情是否属实,并威胁吴某某如果他投资的这笔钱没有了的话就会要吴某某全家性命。而后,钟某某开车离开。
2. 2019年1月24日晚19时许,为向吴某某索取债务,钟某某开车在上犹县**路**旅行社找吴某某后,带着吴某某在县城转了几圈来到**镇**小区钟某某家楼下,钟某某的妻子肖某某也上了车,期间钟某某一直质问吴某某其借款的去向、要求吴某某还钱;虽吴某某要求下车,但钟某某以吴某某没有把事情交代清楚为由,不让吴某某离开。25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的丈夫黄某前来找吴某某,吴某某表示很困要回家了,钟某某称回家可以,但是他会一直跟着吴某某。于是吴某某便提议去开房,吴某某夫妇与钟某某夫妇便来到上犹县**镇**大酒店开了两间对门的房间入住,钟某某夫妇轮流看守了吴某某一夜。次日上午,吴某某起床后,肖某某便一直跟着吴某某,直至晚上19时许,吴某某还了钟某某5万元肖某某才离开。
3.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为向吴某某索取债务,钟某某约吴某某商谈债务事宜。晚上19时许,钟某某搭载其妻子肖某某、吴某某搭载其两个小孩先后来到上犹县**镇**公园,而后肖某某商量吴某某的车,吴某某上了钟某某的车后,钟某某搭载吴某某到上犹**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在车上钟某某一直就还款一事与吴某某沟通。
4. 2019年1月31日,钟某某得知吴某某有事要去一趟新余市后,因害怕吴某某跑路,遂于当天下午17时许,驾车带着吴某某、肖某某、黄某及吴某某两个小孩一起前往新余。到达新余后,吴某某与黄某去办事,钟某某夫妇则带着两个小孩吃饭,办完事情后,一行人又开车回了上犹。
5. 201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钟某某与肖某某来到**旅行社向吴某某索要债务。次日凌晨许,因索要债务未果,钟某某愤怒之下将旅行社内的几张红色塑料凳摔坏,而后钟某某二人离开。
6. 2019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为向吴某某索要债务,钟某某驾车在**旅行社接到吴某某后,将其带至上犹县**镇**污水处理厂附近,期间,钟某某威胁吴某某称“你搞到我家破人亡的话,到时候就不是钱的问题了,我也要搞得你家破人亡”。因害怕,吴某某通过微信叫其朋友田某某帮助报警,11时许,民警电话联系了钟某某,钟某某遂开车与吴某某前往上犹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
7. 2019年1月26日晚,钟某某到吴某某位于上犹县**镇**广场小区吴某某家楼下蹲守吴某某,要求吴某某还钱。同时,钟某某还通过微信向吴某某发送侮辱、威胁性消息,要求吴某某还钱。
另查明,钟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通过银行转账,即在钟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与吴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经统计钟某某建设银行、中国银行2017年以来与吴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钟某某共转给吴某某7885516元,收到吴某某转账76610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三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钟某某虽对吴某某实施了跟踪、贴靠以及威胁等违法行为,但其目的是为追回自己的欠款。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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