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2002********,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绵阳市**中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街**号。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明知实名制电话卡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高于申办电话卡几十元不等的价格发动同学办理200余张实名电话卡并予以收购,后全部卖给唐某某(另案处理),销赃获款33156元人民币。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卖给唐某某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以诈骗张某某钱财55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15日,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对张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退赃款33156元。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微罪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涉案赃款33156元(大写叁万叁仟壹佰伍拾陆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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