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0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路**号,现住吉安市吉州区**宿舍**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3月22日,张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张某某召集罗勇、张龙华(已判决)等人负责场地和后勤支持,由江某某召集直播人员负责实施网络赌博直播,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村山上的一栋别墅等地,通过“蜜柚”APP等网络涉黄平台,以直播“炸金花”等方式召集赌客进行赌博,在直播赌博时偷换赌具,让赌客只输不赢,完全控制赌博的输赢,设立微信群组,骗取参赌人员卢某某、邢某某、蔡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其中,周军华(已判决)受罗勇纠集,负责搜集微信账号用于设立微信群组,收取、转移赌资并帮忙打杂。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明知周军华等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于2020年2月28日至3月22日提供自己的微信账号给周军华等人使用。其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提供的微信账号收取、转移赌资人民币5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到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投案,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学生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凭证、微信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邢某某、蔡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提供的到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及同案犯周军华、罗勇、张龙华、刘某某、肖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微信数据。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钟某某被扣押的苹果8手机1部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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