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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6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坊村巷**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以来,宋某某、徐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合肥市新站区磨店乡***社往北1000米院内大棚、磨店乡**小学附近、磨店乡***厂内合伙开设牌九赌场,聚众参赌,从中抽水渔利。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记账、发放工资、邀约参赌人员,范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管水箱,邢某某(另案处理)接送赌客,获取高额报酬,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贷。2018年3月22日,公安民警对***社往北1000米院内大棚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钟某某、宋某某等人及多名参赌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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