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6********,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三台县**镇**巷**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至5月1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富临东方广场1栋33楼4号的租房内摆放19台赌博机,聘请吴某某负责上下分、收银,供陈某某、严某某、孙某某、缪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处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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