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64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宁市**街道**村租房(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社区**村**号),浙江**集团员工。因本案,于2020年04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彭某某(已判决)在互联网开设“斗乐棋牌”游戏平台,积极招募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等人为代理,通过代理在互联网上利用社交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组织多人在“斗乐棋牌”游戏平台赌博,在社交聊天软件中进行赌资结算,并通过参赌人员充值获取非法所得,代理则从赌博网站获得相应比例分成。
现查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2018年11月份至12月间,利用上述手段从赌博网站获得分成共计6222.6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退出赃款6222.66元。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退赃款6222.66元由海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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