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7年4月26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受温岭亿游乐公司代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招揽,招揽赌博人进赌博群赌“十三道”,并在手机APP“温岭亿游乐”开设赌场供招揽来的人员赌博,以进该APP赌博需冲钻消费的方式(每局每人收取一元钱人民币)进行抽头获利,经查证,通过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邀请码充值金额达11000余元,其个人总共抽头获利达4500多元。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9年4月3日19时10分许,在温岭市**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获利数额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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