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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3********,汉族,高中文化,装修工,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邻水县**酒店投资人苏某某签订协议,承包了邻水县**酒店室内拆除及大楼整体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载明包工包料,工程造价348万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该工程分为泥水工、木工、门窗安装等工种,并承包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做人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又各自招揽数十名不等的工人做人工。至2018年8月30日,苏某某共支付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工程款220万元,钟某某将其中56万余元用于发放人工工资,将其余钱款用于购买材料等支出。之后,苏某某与钟某某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而拒付剩余工程款项,二人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至2018年10月工程结束,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拖欠140余名民工工资共计91万余元。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邻人社监令字[2019]第4号、第6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苏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共同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未果。邻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查询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所有银行存款共计22万余元,后苏某某和钟某某协商各自先行支付45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苏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支付了45万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10月3日分两次共计支付20万元后未再支付拖欠工资。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在收到苏某某支付的30万元工程款后,于2020年9月8日、9日两天内将拖欠的24万余元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自首、初犯,收到工程款后及时支付清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获得劳动者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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