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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46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同年5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9月份,被不起诉钟某某先后雇佣金某某、徐某某在其经营的瑞安市**刀模加工厂进行刀模具加工。因加工厂经营不善,被不起诉钟某某拖欠金某某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1500元,拖欠徐某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10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7400元后逃匿。2020年4月16日,瑞安市劳动监察大队向被不起诉钟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0年4月19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被不起诉钟某某仍不支付拖欠工资。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钟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室被抓获并如实供述。当日,被不起诉钟某某亲属代其偿还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基本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案件移送书、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终结报告、协议书、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办案情况记录表、应付工资汇总表、现场照片、系统短信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汇款明细、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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