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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汨罗市**社区居委会**组。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黄某甲等人盗窃的鸡共计105只,价值7620元。2020年10月17日,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4000元人民币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退赃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甲、易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蒋某某、方某某、周某乙、刘某某、彭某某、周某丙、黄某乙、邹某某、周某丁、周某戊、罗某某、湛某甲、湛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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