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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畲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帮助被告人谢某某洗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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