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市**镇**村*社***号,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帮助被告人谢某某洗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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