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68********,汉族,文盲,户籍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现住德安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德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6日9时许,在德安县**镇**工地,汪某某在**工地做塔吊信号工,钟某某是钢筋工人,因汪某某未指挥塔吊吊钢筋二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汪某某将钟某某右手食指咬伤,撕打过程中造成汪某某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于2018年10月23日经九江远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汪某某、钟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被鉴定人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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