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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6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经被害人刘某乙介绍到汉寿县朱家铺做工,但没有结清工资。2019年12月16日,钟某某前往汉寿县**镇**村**组刘某乙家商讨有关讨账的问题,双方发生口角之后引发冲突。钟某某用手将刘某乙推倒在地后受伤。经常德市龙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7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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