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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59********,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东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钟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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