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全南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全南县**镇**村**组,现住全南县**小区**栋**单元**室,个体户。2013年8月27日因赌博被全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3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全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向陈某某出租搅拌机一台。因租赁期间陈某某未支付费用,且搅拌机损坏后未及时维修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2019年12月9日9时许,钟某某来到全南县**路**工业园的工地找到陈某某,双方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钟某某用手拽住陈某某的衣服将其拉出工业园门外,陈某某挣开后,钟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块砸向陈某某头部,陈某某伸起左手格挡,石块砸到陈某某左手部,二人随即扭打在地。在被黄某某等人分开之后,钟某某再次捡起一块石块,被在场的人员抢下。随后陈某某前往医院治疗,钟某某离开现场。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左手中指中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1日,钟某某向陈某某赔偿6800元,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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