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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家里老人的养老钱与被害人阮某甲(系钟某某丈夫的哥哥)及其妻子袁某发生纠纷。2019年2月25日早上6时左右,钟某某出门时看见阮某乙(系钟某某丈夫的弟弟)与阮某甲、袁某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阮某甲手中持有砖头,钟某某便上前用自带的水管钳将阮某甲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阮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钟某某赔偿了阮某甲医药费等费用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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