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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8〕5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8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3日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王某某从黄某某处借款15万元,一直未归还。2017年7月23日,王某某因父亲去世在本市**厂办丧事,黄某某在丧事现场找王某某问账,王某某的妹夫肖某某及肖某某的朋友涂某某等人因此与黄某某发生口角。

2017年7月26日中午,肖某某约黄某某到本市城区**路**茶楼三楼商谈债务。肖某某邀集周某某、欧某某、吴某某帮忙,还将此事告知自行到茶楼喝茶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及涂某某、毛某某。黄某某则邀集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参与谈判,并安排被害人蔺某某等人持棍棒在楼下等待。黄某某等人来到茶楼,谈判时与涂某某发生口角,双方遂发生打斗,陈某某到楼下邀人上楼参加打斗。蔺某某上楼后即被砍伤右手,随即被送医院治疗。经法医学鉴定,蔺某某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没有实施直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其与肖某某等人存在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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