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张某某家荒田下面的公路上因土地耕种一事发生口角,其后,双方发生抓打,钟某某将杨某某打倒在地,致杨某某左侧第4-7肋骨骨折。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钟某某支付了杨某某医药费4400元,并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钟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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