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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8091861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丈夫的兄弟秦某甲及其妻子周某某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家拿物品,在拿物品时因物品归属问题引发口角,后秦某甲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儿子秦某乙发生抓扯,致二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与周某某发生抓扯、打斗中,钟某某将周某某下嘴唇咬掉一块,抓扯致两人面部均有轻微抓伤,周某某牙齿缺损一颗。2020年2月10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钟某某酌定不起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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