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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6********,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蒙自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蒙自市**路**路岔路口附近与古某某夫妻驾驶的一辆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斗殴,在打斗过程中,钟某某将古某某打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古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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