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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2015年5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四巷战火网吧与沱桥桥头之间小树林处被黄某甲、黄某乙两人追赶殴打,钟某某反抗期间使用一把折叠刀具将黄某甲左手小臂杀伤,造成黄某甲左前臂多处神经及肌脆断裂。2019年1月15日,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甲左前臂外伤致尺神经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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