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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江西********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凌晨,在本市大唐街道**村**号员工宿舍,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生活琐事与妻子袁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使用黄砖、钩刀等工具将袁某某打伤,致使袁某某右食指、中指中节指骨远端完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所受的人体损害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已达成和解,袁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夫妻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袁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表示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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