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其同事即被害人吴某某因工作纠纷,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有限公司车间内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后被周围同事劝开。期间,钟某某将吴某某推倒在地并继续实施殴打,致使吴某某手部受伤,后被同事送院治疗。因协商未果,吴某某便向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报案。当日21时许,该所民警在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一楼将钟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吴某某右腕外伤致右尺桡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吴某某损失,吴某某对钟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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