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0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8时许,高某某(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社**村**路**号)邀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及其他几个朋友到其家里聚餐,20时许,酒后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发生语言上的冲突,钟某某随手拿起桌上的酒瓶将刘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钟某某与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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