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0********,汉族,专科文化,红安县文化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住湖北省红安县**镇**社区,因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红安县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晚19时许,在红安县城关镇四马山新农村道路旁,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车辆停放不当一事引发肢体冲突,打斗间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踢了被害人刘某某胸口一脚,致被害人刘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右侧胸部三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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