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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2时许,钟某某的朋友周某某与吕某某的两个朋友在**酒店门口相撞发生口角,吕某某的朋友推了周某某一下,钟某某冲上去用右手勒住吕某某脖子将其摔倒在地,接着又用脚踢了两脚,致吕某某受伤。吕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2020年3月13日,钟某某及其家属与受害人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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