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90********,汉族,本科文化,已婚,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在广东******医院任职,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号**幢***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号**幢***房。201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以湛赤公(华)诉字(2020)0000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钟某某因其岳父李某某之前和被害人邓某某发生过邻里纠纷,且怀疑其小车被被害人邓某某刮花,于是心生恨意,在赤坎区通电小区的一幢楼的楼顶使用地上的9枚飞镖扔向被害人邓某某的小车(车牌号码:粤GD****)后逃离现场,导致被害人小车的车顶天窗,前挡风玻璃和防爆膜被损坏。2019年12月19日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湛赤价认字[2019]2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小车的损失价格为52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但鉴于钟某某系因邻居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