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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邵阳市**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未经确权的位于**10组岳某某名下的一栋房屋的地块连同其他地块一共8间门面地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某,并且签订了相关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地块上的房屋由钟某某负责拆迁),尔后,钟某某安排**公司孙某某等人多次找到岳某某妻子陈某某进行沟通,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腾地,但陈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搬迁。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钟某某于2017年5月21日上午,趁陈某某不在家的情况下,电话通知了周某某以及公司员工数人,并喊来挖机对岳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同时也造成了被拆除房屋内家电家具等物品的损毁。2017年10月19日**公司将该地块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证至周某某、何某某名下。经邵阳市双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房屋拆除掩埋被损坏财物价值为172130元,房屋拆除及倒塌造成的房屋附属结构损毁价值为98098元,被拆除的房屋价值为331500元,被损毁财物总金额为601728元。2020年7月12日,陈某某、岳某某与钟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钟某某系民营企业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钟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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