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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敲诈勒索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居民身份证4402221974********, 1974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宁乡市**街道**村**组。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宁乡市公安局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日,本院重新决定对其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8年11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 于2019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5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拆迁安置问题多次去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妄图以此造成很大的影响,给宁乡市白马桥乡政府施加压力,要挟政府满足她的要求,并多次以非访为由敲诈政府工作人员为其买单。

1、2016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时任**乡**社区党支部书记谭某某在劝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不要去北京上访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宁乡市新华书店,以去北京上访威胁,强行要求谭某某给其一百元人民币购买书籍,谭某某无奈之下,给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一百元,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买书实际只用了七、八十元,余下的二、三十元被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占有,并未归还谭某某。

2、2016年三月份,全国两会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等三人在宁乡市**镇桃花谷,**村党支部副书记喻某某等人在劝说其不要去北京上访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提出要求喻某某为其买手提包,喻某某未答应。在快到中午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提出要喻某某请其三人吃中饭,否则就不会配合喻某某的工作,将去北京上访,喻某某只好答应,请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等人在**镇桃花谷乡村饭店吃中饭,消费喻某某850元。

3、2016年三月份,全国两会期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宁乡市**乡政府反映其诉求时,看见时任**乡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张某某在买菜刀,以家庭困难,要去北京非法上访威胁,要求张某某也为她买一把菜刀,张某某无奈之下,只好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买了把菜刀。

4、2016年10月国庆节过后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在长沙火车站欲进北京上访,谭某某等人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长沙火车站,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劝说回到**乡。但是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要求谭某某将其购买火车票的一百六十多元给他,谭某某当时没有答应,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又拿起行李要去北京上访,谭某某无奈下,愿意将购买火车票的一百六十多元给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强行索要两百元,谭某某无奈之下,给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两百元。

5、2017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拘留执行完毕, 从长沙市拘留所释放后,打电话要**乡政府分管政法的干部胡某某去接她回**乡,胡某某当时不答应,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又威胁要去北京上访,胡某某只好答应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要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从长沙打车回,愿意给其一百元车费。2017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回到家后,打电话向胡某某索要车费,胡某某与谭某某就到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家,但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理要求胡某某给其两百元,不答应就去北京上访,胡某某只好给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两百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钟某某华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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