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831,汉族,高中文化,**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社区**组**号,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宜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认识熟悉后,钟某甲提出可以找关系将李某某安排到洪江镇汤溪村村委会工作,要其拿2万元去疏通关系。2019年7月9日,李某某微信转了2万元给钟某甲,后钟某甲又提出要茶油送礼,遂于2019年7月15日,二人至贸易广场湖田花家坪榨油坊,李某某以3250元购买了60斤茶油送给了钟某甲。随后钟某甲引见李某某给钟某乙,期间钟某甲向钟某乙说要其帮忙安排李某某去村委会上班,钟某乙表示会帮忙打听下。后钟某甲要李某某不要将此事告知钟某乙,李某某因而怀疑钟某甲,遂多次向其提出还钱,钟某甲均表示不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以疏通关系帮忙安排到村委会工作为由向李某某收取财物,其在收到财物后,向钟某乙提出了该事项的请托,且经本院查实,钟某乙事后找了时任洪江镇政府党委书记胡某某提出过该事项的请托。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客观上虚构了可以疏通关系的事实,仅凭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事后拒绝及时退款的行为无法认定其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本院认为,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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