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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石某某合伙以6000元价格向覃某某购买位于来宾市兴宾区三五镇群安村民委新活象村附近山脚下的一片尾叶桉林木。2019年11月10日,钟某某、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尾叶桉林木,并在覃某某的要求下砍伐尾叶桉林木旁边的八株马尾松林木。在砍伐过程中被群众发现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得知砍树的老板是钟某某、石某某,便要求工人电话通知二人来到现场,后钟某某、石某某主动到达现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来宾林泉林业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得出结论:滥伐林木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1.97立方米。其中尾叶桉活立木蓄积量为10.48立方米;马尾松活立木蓄积量为1.4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滥伐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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