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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滥伐林木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2********,汉族,大专文化,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德发,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5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经乐平市招商引资准备在206国道后港镇梅冲村段的路旁建设一座综合性建材厂区,后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雇请挖机将后港镇梅冲村“良家”山场及农科园三百分场“干塘山”山场上部分林木挖掉用以进行现场土质勘查,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鉴定:江西****有限公司合计采伐毁坏“干塘山”、“良家”山场林木蓄积61.0336m³,采伐毁坏面积25.92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亦积极对被采伐山场所有权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了赔偿,为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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