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德发,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经乐平市招商引资准备在206国道后港镇梅冲村段的路旁建设一座综合性建材厂区,后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雇请挖机将后港镇梅冲村“良家”山场及农科园三百分场“干塘山”山场上部分林木挖掉用以进行现场土质勘查,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鉴定:江西****有限公司合计采伐毁坏“干塘山”、“良家”山场林木蓄积61.0336m³,采伐毁坏面积25.92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亦积极对被采伐山场所有权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了赔偿,为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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