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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2211982********,侗族,大学本科文化,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单元**室。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710月25日、2019年11月19日12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原名钟某乙)的父亲钟某丙向同村钟某丁借其外出打工女儿钟某乙(原名钟某甲)的户口簿用于读书,钟某丙告知了钟某丁借用户口簿是用于女儿读书的目的。后钟某丙在铜仁市万山区茶店中学将钟某乙的学籍拿出,让其女儿钟某甲冒用钟某乙的户籍信息、学籍信息就读原铜仁地区卫校。钟某甲在冒用钟某乙身份信息的时候,将钟某乙的户籍迁至原铜仁地区卫校,后将其改名为“钟某甲”,并冒用至今。

2005年,钟某乙外出打工回家,准备结婚时才知道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冒用其身份证件用于读铜仁卫校的事实,并自愿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与钟某甲互换办理了结婚登记,钟某乙至今都是使用钟某甲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士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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