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二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身份号码342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舒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同秦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至杭埠镇瀚荃厂找到被害人胡某某,钟某某编造理由获取胡某某手机后,遂将胡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内的4000元通过扫码转账给秦某某,秦某某收到转账后指使钟某某删除转账记录。事后钟某某分得3000元,秦某某分得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和秦某某亲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的损失,胡某某对其行为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钟某某投案自首;

2.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3.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