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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441823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家园**栋**房被入室盗窃,被盗一台索尼牌手提电脑和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约2000元现金,几条中华香烟。后经指纹比对,钟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9月19日,侦查人员前往钟某某工作的单位广州市**安全押运公司,将钟某某抓获。经审讯,钟某某拒不供认入室盗窃。因未达到价格鉴定要求,对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索尼牌手提电脑1台、软中华牌香烟不予价格鉴定。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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