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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198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之二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刘轩,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20161060683。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街城某酒店前面停电动车的地方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处的一台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25元)。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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