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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  3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在南宁市高新区大学东路176号附近路边,趁受害人韦某某骑自行车不备时,使用镊子将受害人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实施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是一部华为nova5Pro型号手机,手机串号:869542049******、869542049******;手机内存:128GB;手机号码:1557781****。经鉴定。该手机案发时价值242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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