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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袁某某因工作需要将一集装箱放置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文东路与合韵路交叉路口。2019年9月22日11时许,钟某某认为该集装箱无人管理,遂指使刘某某等人用吊车、大货车将该集装箱转移后藏匿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二河村2组19号准备自用。案发后,被害人和民警找到该集装箱,钟某某将集装箱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集装箱价值人民币3500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退回赃物,取得被害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光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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