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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9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号,现住赣州市赣县区**镇**号*期*栋**室2020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月**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赣县区**镇**大道**号“**电子竞技馆”内上网时,在电脑桌上捡到一把电动车遥控钥匙。2019年**月**日下午5时许,钟某某使用捡到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电子竞技馆”门口的格林豪泰牌电动车盗走并使用。经鉴定,被盗电动价值人民币2378元。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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