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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室,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为图财,窜至长沙县**街道**附近,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湘******白色日产劲客SUV车的四个轮胎盗走,后将该四个轮胎的轮毂装到自己车上为自己所用。经鉴定,被盗的四个轮毂和轮胎价格为5954元。

2019年9月26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小区将钟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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