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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9********, 汉族,高中文化,**体育学院在校大二学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送外卖至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单元楼下时,见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尚领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31日18时许,民警在**大道**号小区里将正在送餐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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