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家属楼**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晚18室50分许,**网约车司机被害人石某某驾驶吉A*****网约车,通过“***”平台接单,从长春新区吉大南校西门将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送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靖宇路交汇处****KTV,途中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将被害人放在网约车前排主、副驾驶中间储物位置的华为Nova8手机偷走。并于2020年12月24日以230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本案情节轻微,涉案赃物已返还,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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