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3〕48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4231988********,*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街道办**安置区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兴义市桔山办**府**栋帮客户整改电线时,发现该小区**栋**号的被害人周某家中门未关,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放在鞋柜上未使用的一个九阳牌空气炸锅和一台极米牌投影仪盗走。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20元。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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