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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兴泉铁路项目部工人,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小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与同案人廖某某来到平时工作的宁都县**镇**村**组在建的兴泉铁路工地上,两人将钢筋切割成小段再联系废品收购店的老板曾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现场装运。双方约定以每斤0.85元的价格售卖钢筋。最后三人被工地上的巡逻人员发现并报警。经清点,被盗钢筋的总重量为655公斤,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803元。宁都县公安局已将被盗钢筋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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