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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707252000********,汉族,山东管理学院学生,大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昌乐县文化体育广场篮球场附近盗窃张某某华为P20手机一部,涉案价值1928元。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用自己的苹果8P手机和盗窃的华为P20手机在“南方电讯”手机店置换了苹果XR手机一部。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1928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责任。

2、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昌乐县文化体育广场篮球场附近盗窃姚某某苹果XR手机一部,涉案价值4503元。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万昌维修”手机店。2019年8月1日从“万昌维修”营业主王某某处扣押该手机,并于同日发还被害人姚某某;昌乐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日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处扣押销赃所得700元,现存昌乐县公安局。2019年9月6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日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处扣押销赃所得700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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