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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徐闻县**乡**村委会干部办公室内发现被害人潘某某的新农保存折便私自藏匿,并于2017年1月、2月、3月三次分别提现被害人潘某某新农保存折人民币2000元、l000元、1000元共计现金人民4000元。2017年4月l0日15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在徐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理20l7年退休金时,发现已被办理了低保补助,被要求取消低保后才能发放退休金。被害人潘某某随即挂失涉案低保存折并报案。

20l7年5月l6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退还被害人潘某某新农保钱款4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2018年l0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动到徐闻县公安城北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还被害人相应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本案是满74周岁,未满75周岁,具有可以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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