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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成华区分局于2020年11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伙同“哑巴”或“哑巴”的朋友(身份均未核实)等人,于2020年3月8日、3月10日、3月11日、3月15日、4月6日先后共五次,在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摩玛新城负一楼7FRESH生鲜超市内盗窃化妆品等商品,商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9394.4元(系7FRESH生鲜超市报价,被盗商品物价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未作价格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20年4月6日16时许,在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摩玛新城负一楼7FRESH生鲜超市内选购科顔氏面膜2盒、雅顿牌乳霜1瓶、瑞斯美面膜1盒、柔舒然香皂1块、防晒霜1盒(该超市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221.9元。物价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装入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皮质包内,未付款即从该超市入口处溜出,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并在其双背包内查获上述被盗商品。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将钟某某传讯到案,扣押查获的上述商品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行为。

本院认,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20年4月6日在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摩玛新城负一楼7FRESH生鲜超市内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结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有罪和无罪供述;监控录相存在跳动、不连续、掉帧等现象,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被害人系根据监控录所作的陈述;被盗商品无物价鉴定意见;并综合全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故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钟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相关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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