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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又名小某某,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8********,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多次购买被盗车辆共5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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