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50********,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自贡市大安区**村**会主任,现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原大安区**镇**村委会主任杨某某(另处)在村办公室向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等人提出:从村民集资的组道硬化工程款中支出春节“过节费”,分发给村领导班子成员。得到在场人员同意。集资款保管人钟某某于2018年2月5日从银行取出8万元集资款,交由陈某某(另处)。陈某某分发给六名村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现金13000元,共计78000元。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退出各自分得的集资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案发前退清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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