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绰号大脑,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钟某某于2003年4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赣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2月1日阻碍执行职务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7年2月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赣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4日,为全面落实江西省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赣县区人民政府成立赣县区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赣县区“治超办”),由公路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使用执法车辆2辆(车牌分别为赣B****6、赣B****1),依法依规对赣县区辖区内的国省道和农村公路长期开展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打击和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自2017年8月起就纠结在一起分工合作,分别跟踪赣县区“治超办”的2辆执法车,并共享执法车位置信息。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各自建立微信群,纠集大量货车司机进入微信群,在各自微信群里向超限超载的货车司机精准通风报信,从而逃避赣县“治超办”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并向微信群中的超限超载货车司机非法收取信息费。其中曾某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刘某乙非法获利6万余元;刘某甲非法获利10万余元。同时刘某甲在其原公司(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老板钟某某指使下将“治超办”执法车的位置信息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对讲机通风报信给“赣州市**物流有限公司”的超限超载货车司机,从而帮助公司超限超载货车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
货车超限超载现象在我区日益严重,因货车超限超载行为导致车辆安全性能下降而引发多起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同时也导致赣县区辖区内货车运输主要通行道路损坏严重,严重影响群众的出行及道路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18年因“治超”工作落后赣县区被赣州市“治超办”督察组2次下达督办函,以上行为严重阻碍了赣县区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于2018年8月1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钟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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